(2015)胶民初字第6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青岛南阜神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与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南阜神泉矿泉水有限公司,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479号原告青岛南阜神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兴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XX,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南阜神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南阜神泉矿泉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