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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督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陈光伟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陈光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督字第00009号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汉江路139号。负责人潘国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灿,该分公司综合部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陈光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未提交被申请人陈光伟的详细信息资料,导致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10月23日(2015)鄂仙桃民督字第0000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7元,由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江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