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羽与胡亏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778号原告张羽,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毅成,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亏松,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学恒,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与被告胡亏松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羽负担。审判员 付 爱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雪蕾(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