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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5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勤娣、吴思年因与被上诉人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勤娣,吴思年,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勤娣,女,汉族,1974年8月7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思年,男,汉族,1934年9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芳,女,汉族,1969年11月27日生。上诉人吴勤娣、吴思年因与被上诉人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勤娣、吴思年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足额缴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吴勤娣、吴思年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勤娣、吴思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沈 廉代理审判员  周家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