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杨贵春申请执行杨桂平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春,杨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杨贵春,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桂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杨贵春申请执行杨桂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此案已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鹏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