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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广礼与李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礼,李增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王广礼,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张屯村。委托代理人:王文宾,男,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李增军,男,汉族,山东天柱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礼与被告李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礼因与被告就所诉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过付完毕,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广礼负担。审判员  王子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