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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郑丛安与何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丛安,何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郑丛安,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何海,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丛安诉被告何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丛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丛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丛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丛安负担。审判员  鲁永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