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鹏与吴勇、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吴勇,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杨鹏,男,生于1987年4月22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吴勇,男,生于1983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与被告吴勇、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由原告杨鹏负担。审判员 郑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