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锦田与谈华品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田,谈华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李锦田,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谈华品,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李锦田与谈华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谈华品主动履行了500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归还的牛栏场地面积不足但表示谅解并予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