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芦宝英与林家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宝英,林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057号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芦宝英,女,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林家美,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芦宝英与被执行人林家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刑初字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家美户籍所在地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德化县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5)泉刑初字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指定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