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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江玉建、缪琳玲,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