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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牟森红与吴莲民间借贷纠纷民三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森红,吴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862号原告牟森红,女,汉族,1967年11月3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被告吴莲,女,汉族,1976年5月7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森红诉被告吴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牟森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森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牟森红负担。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