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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严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贺海林、贺鑫文、贺团生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贺海林,贺鑫文,贺团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严民初字第1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代表人王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璐,系该行严田支行行长。被告贺海林,男,1971年11月8日生。被告贺鑫文,男,1983年10月11日生。被告贺团生,男,1956年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贺海林、贺鑫文、贺团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