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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自来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876号申请执行人杨自来。被执行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来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2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南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