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袁义林与孙桂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义林,孙桂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080号原告袁义林,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桂忱,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义林诉被告孙桂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义林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义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义林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