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孟凡琴与安徽省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荣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琴,安徽省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荣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凡琴,安徽省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荣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605号原告:孟凡琴,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饶先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昱洁,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翡翠路翡翠花园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孝云,总经理。被告:合肥荣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法定代表人李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琴与被告安徽省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荣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凡琴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合肥荣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凡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凡琴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菡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