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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北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倪春福与王恒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福,王恒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北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倪春福,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桑宗湖,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恒海,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林静,龙口市北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福诉被告王恒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春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春福撤回对被告王恒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倪春福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