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谢春华、王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谢春华,王盼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11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何晓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江海燕,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春华。被告王盼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诉被告谢春华、王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谢春华、王盼盼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51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连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