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桐执字第4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强申请执行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431-4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法定代表人陈华良。贵州省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桐劳人仲裁字(2014)第5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仲裁书仲裁的内容,被执行人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张强人民币63919元,执行费858元。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黔西县分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号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遵义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黔西县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黔西县支行的存款64758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