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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珍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珍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30号起诉人深圳市珍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加名园3号楼201。法定代表人梁伟珍,经理。2015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珍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以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为被告,请求判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2、要求被告执行发放200万元原创电影(生产)文创资金给深圳市珍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被告系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并非行政机关,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坚持诉讼,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珍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