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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洪民与陶友华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洪民,陶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049-1号申请执行人:安洪民,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执行人:陶友华,男,195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再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洪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陶友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应对该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陶友华在中国农业银行11×××60账户上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