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商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华东与郭玉军、李廷勇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军。委托代理人:张瑞锋,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廷勇。委托代理人:张瑞锋,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东。委托代理人:金延峰,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玉军、李廷勇与被上诉人张华东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城县人民法院(2012)武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城县人民法院(2012)武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郭玉军、李廷勇。审 判 长 袁连喜代理审判员 刘宝长代理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