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赵福宪与余姚市瑞德汽配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福宪,余姚市瑞德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215-1号申请执行人:赵福宪。被执行人:余姚市瑞德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洪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劳仲案字(2015)字第80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姚市瑞德汽配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卓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