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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贵兵与周志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937号申请执行人陈贵兵,居民。被执行人周志高,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陈贵兵与被执行人周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2)滨商调初字第0159号民事调解书。经权利人陈贵兵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志高下落无法查找,其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育才路开发大厦103室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拍卖,申请人参与分配得人民币2831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2)滨商调初字第01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