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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书建华与李华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60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嘉鼎,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华龄,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了李华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人民币,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及公告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依法申报财产。据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由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工商管理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B**号轩逸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9日,未能实际控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查证结果,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莫随明执行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阿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