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孔令儒与韩剑、王丽娟、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198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儒,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武口电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韩剑,男,1972年3月6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丽娟,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周军,男,回族,1971年7月3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剑、王丽娟、周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韩剑、王丽娟、周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孔令儒案件款473902元,执行费7009元,合计480911元。依照《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韩剑、王丽娟、周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孔令儒案件款473902元,执行费7009元,合计480911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