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大洪、白清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洪,白清河,冯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洪,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清河,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冯月兰,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清河、冯月兰的银行存款13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