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大洪、白清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洪,白清河,冯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洪,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清河,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冯月兰,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清河、冯月兰的银行存款13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