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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恢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建华诉被执行人骆艳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华,骆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华。被执行人:骆艳霞。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8德城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故本院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