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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立民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立民字第9号起诉人侯某,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起诉人侯某诉吴书平、吴美霞、王立、王玲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原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中兴东大街市政公司家属院一号楼3单元xxx(原东马路街343号8号楼x层xx号,房证号:xxxxxx)的房产的一半归原告所有,并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分割;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09)邢东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邢民四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该房产作出分割,侯某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其诉求可通过申请再审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侯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