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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廷芬与盛芹、左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芬,安徽添竹架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90号申请执行人:刘廷芬。被执行人:安徽添竹架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刘方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添竹架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46418元【其中工程款389761元、利息4644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9元(暂计至2015年8月6日)、案件受理费3353元、执行费64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国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