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友杭诉被告王必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王xx,石家庄市xx小学,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孙xx,男,200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xx小学五年级学生,住石家庄市xx花园1-1-601。法定代理人寇xx(系原告之母),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xx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桥西区xx街113号1号楼1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范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2004年12月2日出生,石家庄市xx小学五年级学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xx街*号xx新村**号*单元***室。法定代理人谢xx(系王xx之母、亦系下列被告王xx之委托代理人),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xx街xx新村**号*单元***室。被告王xx(亦系被告王xx之父、法定代理人),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康盛街*号华源新村**号*单元***室。被告石家庄市xx小学,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x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吴xx,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梁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83号。法定代表人魏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xx与被告王xx、王xx、石家庄���xx小学、第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之法定代理人寇xx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翠利,被告王xx之法定代理人谢永连(亦系被告王xx之委托代理人),被告石家庄市xx小学之委托代理人梁xx,第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范春源、崔建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x诉称,2014年5月12日中午放学,原告孙xx在从三四班教室去完厕所回二二班教室吃小餐桌的路上,与其他同学嬉戏时,突然被被告王xx打了一下,于是原告孙xx就追逐被告王xx。当原告追至到厕所门口拉住了被告王xx的衣角时,被告王xx突然拐弯,致使原告撞在学校厕所的月亮门(原告出事后没几天学校就把月亮门改建成了方形门)上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后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肾挫裂伤。被告王xx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伤害,其系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王xx对被告王xx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监护责任,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中午放学到下午原告放学回家这段时间里,原被告追逐打闹致使原告受伤(监控录像上显示的时间为12点06分)、被告搀扶去水龙头清洗、中午没有吃饭、用手捂着肚子上课一直到放学回家,学校没有一个老师或负责人对此事进行过制止或对原告的受伤采取相应的措施。石家庄市xx小学作为一所小学,学校的建筑和设施的设计、施工、摆放一定要严格考虑学生的人身安全。然被告石家庄市xx小学厕所的月亮门就未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致使原告左肾挫裂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学校设施不完善导致原告受到严重的伤害。到现在为止原告身体还时常感觉��适,小便时感觉难受,原告的伤情至今尚未痊愈,原告保留将来继续向被告索赔的权利,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16324.29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金额31224.2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xx、王xx辩称,一、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原告在追逐被告王xx的过程中自己摔倒形成的,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xx是在听到原告骂他最好朋友时,才出手打了原告一下,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原告摔伤。因为同学打闹是很正常的现象,况且原告在追逐被告王xx时,并没有抓住被告王xx,王xx也不是故意突然拐弯,而是原告追逐王xx至厕所门口时,前面已没有路,王xx只能拐弯向门里,对此原告应该知晓并有所预期。然而原告仍然盲目追逐导致摔伤,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从原告提供的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到,原告的既往史:一年前曾“左前臂骨折”,由此可以推断,原告是个活泼好动的孩子,其摔伤也并非出于偶然。二、学校应对原告的摔伤负责。1、王xx与原告均不足十岁,事件发生在学校内。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有监管责任的,另学生每月固定向学校支付230元的小饭桌费,在此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起到必要的安全警示及管理责任,为学生的安全责任。况且作为家长,是无法照顾到学生在校期间的一举一动的。且该事件发生时,并没有任何老师或校方人员出面制止两个孩子的追逐打闹。故对于原告的摔伤,学校应负一定的责任;2、学校厕所门口的月亮门是导致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学校是学生们(未成年)学习和生活的地方,学校的建筑设施应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对于正处学龄的孩子们,嬉笑打闹是很常见的现象,而学校在厕所门口设置的月亮门下半部分突出,很容易绊倒学生。原告摔倒的直接原因就是被厕所门口月亮门的下半部分绊倒。三、王xx只是出于同学之间的玩闹打了原告一下,王xx对此事件的发生并无恶意。对于王xx老说,原告摔伤,并不是他的主观意愿,只是个意外。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王xx的诉讼请求。被告石家庄市xx小学辩称,1、我校为规范学生言行,制定了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事发前当时学生并无打闹苗头,校方也无法预见两名学生会在放学期间打闹,因此我校并无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2、我校在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如我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辩���,1、原告所受的伤害系放学后,与第一被告追逐嬉闹导致的,被保险人也就是校方,不是疏忽也不是过失,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和责任,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事先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x系石家庄市xx小学三年级四班学生。2014年5月12日中午放学后,原告从四班到二年级二班就餐的路上,与其他同学嬉戏时,被被告王xx打了一下,后原告追赶被告王xx到厕所门口时,被告王xx突然转身,原告在躲避被告王xx时撞在了厕所门口突出的墙上,导致原告身体受伤,于当日晚8点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救治,住院11天。另查,石家庄市xx小学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药费16324.29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金额31224.29元。提交证据如下:1、光盘一张,证明原告在被告校园内追逐被告王xx过程中受伤;2、录音材料,是孙xx母亲到学校商量解决问题时的录音,证明事情发生经过及孙xx受伤的地点;3、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病历一份、门诊病历一份、诊断证明书一份、收费票据六张,证明原告住院时间、治疗过程及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医药费16324.29元;4、石家庄迅畅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5、石家庄迅畅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受伤是由其父亲护理,原告父亲月收入3500-4800元,诊断证明显示原告出院后一个月绝对卧床,三个月内禁止剧烈运动,上述期间必须由其父亲进行护理和照看,其父亲护工期限3个月11天,原告主张其父亲月收入3500元,合计12000��。被告王xx、王xx质证意见,对证据光盘录像中显示跑的两个孩子有我家孩子,但是我家孩子没有拽原告,也没有推原告;对录音的真实性有异议,录音中校长说拽住我家孩子衣角不是事实,从录像中也能看出原告没有拽住我家孩子的衣服;其他的证据没有意见,关于护理费认可10天。被告石家庄市xx小学质证意见,1、对光盘录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我校不存在管理不当及设施不合理的问题;2、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录音对话各方当事人均不在事发现场,所述案发过程,均为传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受伤的过程及各方责任,且从录音中看出我校老师在原告受伤后,对其身体进行了检查,当时并无原告所述的严重后果;3、医疗费票据真实性认可,但票据015320568、012941702两张票姓名不是孙xx,其中一张是病历取证,���非医药费,与本案无关;4、对于护理时间不认可,并没有医嘱证明需要护理3个月11天,我们认可住院的11天;5、关于计算标准月收入不认可,原告父亲孙召见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误工证明是本人出具,没有提供工资单和银行卡的流水,不能证明工资收入以及工资的扣发情况,护理必须由医院出具的明确证明。第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质证意见,1、关于票据015320568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票据内容为病历取证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2、关于票据012941702同校方意见;3、关于护理费应该按照城镇居民平均收入计算;4、误工证明属于私证,不认可;5、关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原件,不予质证;6、误工证明除了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还要有出具证明的人签字,其他同校方意见。其他证据均同意校方质证意见。被告石家庄市xx小学提交证据如下:1、2014年xx小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2、2013年11月份,我校的今冬明春校园安全大检查工作11月总结;3、xx小学开展安全教育日系列活动小结;4、原被告所在班级3、4班安全公约。上述证据证明校方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原告孙xx质证意见,被告所提交的四份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前被告对该校学生进行了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更不能证明原告的伤害与校方无关。被告王xx、王xx质证意见,孙xx受伤与我家孩子没有关系。第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及被告王xx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被告王xx与原告玩耍时并无加害原告之意,但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伤害结果的发生,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与被告王xx系未成年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依法由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被告校方是教育管理学生的责任方,且是封闭的管理模式,事故发生在学校内,对其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其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40%)。因校方在第三人处投有责任险,因此,校方的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本院应认定医疗费16317.09元、护理费4783.33元(3500元/月×1个月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50元/天×11天),以上共计21650.42元。被告王xx承担6495.13元,原告自行承担6495.13元,校方承担8660.1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xx小学赔偿原告孙xx损失8660.16元;二、被告王xx赔偿原告孙xx损失6495.13元;三、上述第一项赔偿款项由第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承担;四、上述第二项赔偿款项由被告王xx承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81元,由被告石家庄市xx小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江云人民陪审员  刘宝芬人民陪审员  李风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 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