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三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冶金石化机械厂与被告鞍山顺电超压高绝缘公司承揽合同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冶金石化机械厂,鞍山顺电超高压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初字第00070号原告:辽宁冶金石化机械厂。住所地: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协作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梅,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欣,辽宁雅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顺电超高压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刘路650号。法定代表人:冼伟中,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晓东,辽宁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冶金石化机械厂诉被告鞍山顺电超高压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冶金石化机械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冶金石化机械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冶金石化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2元,减半收取5776元,由原告辽宁冶金石化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曾 桂审 判 员 许爱军代理审判员 王虹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