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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跃进机动刀具厂与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金具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跃进机动刀具厂,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金具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247号原告马鞍山市跃进机动刀具厂,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跃进村老庄自然村*****号。法定代表人邰圣伟,厂长。委托代理人崔季鲁,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润华,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金具配件厂,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法定代表人陈钢,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浩,长沙市天心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鞍山市跃进机动刀具厂(以下简称马鞍山跃进刀具厂)诉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金具配件厂(以下简称湖南金具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跃进刀具厂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庆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家旭、人民陪审员廖莲慧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卢蓓担任记录。原告马鞍山跃进刀具厂的委托代理人崔季鲁、吴润华、被告湖南金具配件厂法定代表人陈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鞍山跃进刀具厂诉称,马鞍山跃进刀具厂系机械加工用刀具的生产厂家。湖南金具配件厂自2004年以来,一直采购马鞍山跃进刀具厂的刀具使用,双方互相往来多年。截止至2015年7月21日止,双方对账确认,湖南金具配件厂尚欠马鞍山跃进刀具厂货款274134元,湖南金具配件厂也于当日向马鞍山跃进刀具厂出具欠款证明一份。由于湖南金具配件厂怠于给付马鞍山跃进刀具厂货款,导致马鞍山跃进刀具厂资金周转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湖南金具配件厂立即给付马鞍山跃进刀具厂货款274134元。2、湖南金具配件厂支付马鞍山跃进刀具厂为追偿本货款的律师费13500元。被告湖南金具配件厂辩称,湖南金具配件厂系厂办企业,根据国务院2011年第18号文件,2012、2013年陆续停厂改制,所有债权被举办企业收回,湖南金具配件厂现无能力偿还该债务。经审理查明,安徽省当涂县跃进刀具厂(以下简称当涂县跃进刀具厂)系机械加工用刀具的生产厂家。自2004年以来,湖南金具配件厂一直购买当涂县跃进刀具厂的刀具使用,双方陆续发生业务往来。截止至2015年7月21日止,经双方对账确认,湖南金具配件厂尚欠当涂县跃进刀具厂货款274134元。另查明,2013年7月,当涂县跃进刀具厂更名为马鞍山跃进刀具厂。以上事实,有当涂县跃进刀具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湖南金具配件厂的付款票据、双方的对账明细表、湖南金具配件厂出具的欠款证明、法律意见函、企业名称变更函、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涂县跃进刀具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湖南金具配件厂的付款票据、双方的对账明细表、湖南金具配件厂出具的欠款证明系当涂县跃进刀具厂与湖南金具配件厂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故为有效合同。湖南金具配件厂未及时给付当涂县跃进刀具厂货款,故应承担向当涂县跃进刀具厂继续履行给付货款274134元的违约责任。当涂县跃进刀具厂现已更名为马鞍山跃进刀具厂,故湖南金具配件厂应向马鞍山跃进刀具厂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马鞍山跃进刀具厂的请求判令湖南金具配件厂支付律师费135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未约定由湖南金具配件厂承担马鞍山跃进刀具厂的律师费,故本院对马鞍山跃进刀具厂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金具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跃进机动刀具厂货款274134元;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跃进机动刀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被告湖南省电力线路器材金具配件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袁家旭人民陪审员  廖莲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