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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谢同治与龚辉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同治,龚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谢同治,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辉志,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北省监利县柘木乡柘木村5-05号。申请执行人谢同治与被执行人龚辉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辉志银行存款16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6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旻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