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提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琼、陈俊叡与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钟琼,陈俊叡,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提字第2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琼,女,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俊叡,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列二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启林,贵州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大路*号。法定代表人:许诚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虎铭,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钟琼、陈俊叡与被申请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钟琼、陈俊叡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筑民终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钟琼、陈俊叡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黔高民申字第705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在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钟琼、陈俊叡提出撤回再审的请求,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撤回再审的请求并不损害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严 白代理审判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李圣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筱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