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xx与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住城固县xxx。被执行人钟xx,男,汉族,住城固县xxx。本院受理申请人王xx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城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与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45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钟xx现暂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该案暂缓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城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碧 敬审判员 陈 文 彬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