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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郴州市开发区麒安门业诉侯光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211号原告郴州市开发区麒安门业,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市场北苑13栋14号。经营者周艳竹,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侯光南,男,1967年10与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开发区麒安门业诉被告侯光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开发区麒安门业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开发区麒安门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开发区麒安门业撤回对被告侯光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元,减半收取993.5元,财产保全费895元,合计1888.5元,由原告郴州市开发区麒安门业承担。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