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游湘荣与严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湘荣,严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128-1号申请执行人游湘荣,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严素琼,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游湘荣与被执行人严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严素琼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游湘荣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严素琼在中国建设银行邛崃市支行会计科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严素琼在中国建设银行邛崃市支行会计科账号为6227************697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邛崃市支行;户名:四川省邛崃市财政局;帐号:5100*************505)。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元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