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5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军卫与龚柯、宋宽定及第三人渭南市临渭区和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应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卫,龚柯,宋宽定,渭南市临渭区和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应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289号原告程军卫。被告龚柯。被告宋宽定。第三人渭南市临渭区和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新,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田应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军卫与被告龚柯、宋宽定及第三人渭南市临渭区和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应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军卫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军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