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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立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许海军与马建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海军,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保字第75号申请人:许海军,男,汉族。被申请人:马建军,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许海军与被申请人马建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四道河子支行的棉花补贴款卡号×××中的24967.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教育路支行账号为×××的存款25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建军名下在新疆沙湾县四道河子镇财政所2015年棉花补贴款卡号×××中的24967.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被申请人马建军名下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四道河子支行棉花补贴款卡号×××中的24967.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三.对申请人许海军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教育路支行账号为×××的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