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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尚洁与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洁,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代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227号原告尚洁,女,1966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俊方,男,1964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桂先,女。被告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8号楼5层,组织机构代码:70023585-5。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庆,男,1981年1月1日出生。被告当代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8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2261010-X。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凯,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洁诉被告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代伟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代伟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尚洁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若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