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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他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马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沾化久泰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马家村村民委员会,沾化久泰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他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马家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沾化久泰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马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沾化久泰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马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沾化久泰燃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合同纠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吴洪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