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36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法定代表人程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禹治,男。被告刘宇斌,男。委托代理人李伟华,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宇斌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原、被告以协商处理为先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由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欣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