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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知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台山市台城五洲红俱乐部、李文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台山市台城五某红俱乐部,李某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知民初字第15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林秀娟,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育蔓,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山市台城五某红俱乐部。经营者:李某杰。被告:李某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台山市台城五某红俱乐部、李某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张赞天审判员  梁树荣审判员  粱津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仲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