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云涛诉被告苗向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涛,苗向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商初字第933号原告马云涛,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告苗向党,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原告马云涛诉被告苗向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8月31日将被告苗向党名下工资予以查封。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苗向党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4日被告苗向党因生活用款,在她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欠据一张。现她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00元,并承担���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据一张,金额30,000元。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苗向党未出庭,故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被告苗向党因生活用款向原告马云涛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其出具了欠据,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告苗向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云涛欠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伊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