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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与孙涛、郭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孙涛,郭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62-2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新城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赵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学礼,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孙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郭雅丽,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物申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涛、郭雅丽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面积为227.35平方米的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债权范围优先受偿。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郭雅丽、孙涛共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