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张小龙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特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126号。负责人:宁树章,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小龙。被申请人:谭秋燕。被申请人:于洋。被申请人:白晶。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