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石晓曦与天津跃上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晓曦,天津跃上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37号申请执行人石晓曦。被执行人天津跃上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1208。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申请人石晓曦与被申请人天津跃上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524号仲裁裁决书,裁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5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217.59元;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公休日加班费2933.35元。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期满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5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