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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左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201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左某某,女,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左某某银行存款2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