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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玉亭与被告新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房屋征收安置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邓行初字第36号原告:郭玉亭,男,生于1943年6月5日,汉族,住新野。委托代理人:刘振钟,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朱清伦,任主任。原告郭玉亭与被告新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为不履行房屋征收安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另一案需申诉解决,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亭撤回起诉。��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  德  强审 判 员 秦  文  哲人民陪审员 丁  保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道统(兼) 搜索“”